杨朝清
近日,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显示,某公司首先向商标局申请“渣渣辉”商标遭驳回,随后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,再被驳回,又上诉至北京高院。北京高院认为,“渣渣”具有贬低人格的含义,不因和“辉”并用而不含有贬义,核准注册可能会产生消极负面影响,故维持原判。该判决为终审判决。
在一档访谈节目中,香港演员张家辉介绍了“渣渣辉”的来历:有次录节目时感冒了,又累得要死,但还是在导演的催促下念了几句台词,“舌头都累了”再加上普通话不够标准,“我是张家辉”听起来很像“我是渣渣辉”。作为一名努力、敬业的演员,张家辉用多部作品证明了自己的实力,而本属于无心之失的“渣渣辉”,却遭遇娱乐化解构而迅速走红。
在一个盛行符号互动的时代里,当“渣渣辉”成为一个火爆的、流行的符号和一种可以用来利益变现的文化资本,商家显然不愿意放弃这块“肥肉”。商家一而再、再而三地坚持申请“渣渣辉”商标,显然是想一本万利——申请商标要不了多少钱,一旦成功,将会带来丰厚的回报。
不论是申请“渣渣辉”商标,还是开发“我是渣渣辉”的游戏,善于“走捷径”的某些商家,并没有取得张家辉先生的授权,而是想通过“打擦边球”的方式,既不支付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,也享受名人效应的相关红利。“渣渣辉”是演员张家辉的一种衍生物品,张家辉先生早在2018年2月已经终止了与某游戏开发商的形象代言合作,该公司此后再申请“渣渣辉”商标不仅不厚道,还涉嫌侵权违法。
商标不仅要具有区分度和辨识度,还需要遵循公序良俗。“渣渣辉”的走红,根源在于迎合了一种自嘲、恶搞的娱乐文化;商标具有很强的公开性和象征意义,需要审慎操作,避免造成消极负面影响。更进一步说,“渣渣辉”可以用于自娱自乐的自嘲和恶搞,,却不能成为堂而皇之的商标;就像有的学生可以自嘲为“学渣”,老师却不能给他们贴上“学渣”的标签一样,“渣渣辉”被驳回体现了严谨、细致的价值理性。
商标不仅具有经济意义,还具有文化意义和社会意义,商标审核一定要慎之又慎。那些可能会产生负面消极影响的商标,就应该被驳回。在一个盛行功利与算计的时代里,一些人为了名利在商标申请上无所不用其极;钟南山、火神山、雷神山、雨衣妹妹、渣渣辉……只要有利可图,这些人习惯见缝插针。在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受重视的当下,那些热衷打“擦边球”“钻空子”的投机行为,生存空间会越来越小。
说到底,不能只看到投机行为所能带来的利益与好处,却忽视了商标所承载着的公共情感、价值内核和他人权益。